交运发〔2018〕55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车元素
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适应新时代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安全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以下统称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以下简称《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规范》对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安全生产绩效管理等安全管理各方面、各环节做出了制度安排和规范,是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准则,也是交通运输等部门对道路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
《规范》第二章就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指出:
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等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规范》第四章第一节就客运驾驶员管理指出: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为客运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障客运驾驶员落地休息,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
《规范》第四章第四节就动态监控指出: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并有效接入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监控平台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中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质量问题、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体现。道路客运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行业,也是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领域,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车元素 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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